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应急预案
03-032015
为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有效预防和控制学生心理问题、心理障碍以及由此引发的突发事件,保障我院学生身心健康,维护校园正常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西安美术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学生工作主管院领导
成员: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保卫处、医务所的负责人,心理问题专家,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
职责:统筹负责我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及重大危机事件的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心理咨询中心。
二、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监测网络
学生工作部心理咨询中心为一级监测网络,各系为二级监测网络,学生班级、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为三级监测网络。
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初步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由3-5人组成。
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负责拟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干部积极协助系(部)进行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三、心理危机干预的原则
(一)生命第一。发现危机苗头,立即采取保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亲属参与。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应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三)全程监护。危机干预过程中,安排专人对干预对象全程监护。
(四)分工协作。危机干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协调配合,履行职责,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四、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要求
(一)信息畅通。参与危机干预工作人员要快速反应,确保信息畅通。
(二)措施有力。危机发生,工作人员应赶赴现场,指挥工作,果断采取措施。
(三)协调配合。相关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密切协作,积极配合。
(四)记录备案。应做好书面记录,必要时做好音像资料的收集,保证资料完整。
(五)责任追究。违反工作原则、延误时间、知情不报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五、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一)有严重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精神障碍者;
(二)因心理障碍、性格缺陷、突发事件等导致产生自伤企图或行为者;
(三)因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倾向者;
(四)与严重自伤或他伤事件(人)有密切关联者;
(五)其他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者。
六、心理危机干预措施
(一)对有严重心理异常学生的干预措施
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监测网络收集到学生心理异常情况信息,应迅速反馈至心理咨询中心,由中心对信息进行评估、初步诊断并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转介专门医疗机构做诊断。根据心理咨询中心的建议,可以采用如下处理方式:
1.学生在治疗过程中可以参加正常学习的,系(部)应密切注意学生动向,指派学生骨干给予关心,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汇报情况,心理咨询中心根据系(部)报告或本人要求开展跟踪咨询,及时提供心理辅导。
2.学生进行药物治疗、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所在系(部)应派专人监护,通知学生家长及时治疗,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各级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监测网络发现或知晓学生有自杀意念,应向主管领导报告,并采取如下措施:
1.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成立监护小组,将其迅速转移至安全地点,并组织人员对其进行24小时监护。
2.通知家长到校,系(部)在告知家长的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以免激发或加重被干预学生的自杀意念。
3.报告心理咨询中心,由专家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写出书面评估意见。
4.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由所在系(部)敦促家长办理相关手续。
5.休学或退学的,系(部)将学生交家长带回,不得留住学校。
(三)对有伤害他人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已实施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通知保卫处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控制,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伤害他人行为后果轻微,需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的,由家长办理有关手续。
3.伤害他人行为后果严重,由保卫处报公安部门处理。
(四)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系(部)要立即对伤者采取急救措施或送往医院救治,通知家长。
2.保卫处勘察现场,调查事件,系(部)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3.自杀未遂学生,若危机仍未消除,由家长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不得留住学校。
4.对已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同学,尤其是同寝室、同班级学生,所在系(部)应及时采取安抚措施,心理咨询中心可根据需要进行团体心理辅导。
七、心理问题学生愈后鉴定及跟踪
(一)因心理问题休学学生复学,应向所在系(部)递交书面申请、康复证明(必须是县级以上有心理健康状况鉴定资格的医院或学校指定专科医院出具),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所在系(部)应定期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情况。